篇一:小学生转学2017规定
为确保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千叶帆文摘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 监护人 )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篇二:小学生转学2017规定
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小学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不能转学!这些你都知道吗?欢迎光临散文网 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小学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不能转学!这些你都知道吗?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小学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不能转学!这些你都知道吗?2016-12-01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注意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的转学和升学充分考虑到课程差异,更人性化。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我孩子不想在这个学校上了,中途能否转学?或者父母工作有变动,孩子能否跟着转学?很多家长心里都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不过,有三种情况不允许转学,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二是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也不准转学;三是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初三、高三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按规定,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不过,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据了解,学生并不能无限期休学,规定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另外,普通高中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
跳级可以但每学段只允许跳一次
孩子学**优秀,能否连级跳?或者孩子成绩偏弱,能否申请留级?对于家长这样的疑惑,新学籍管理规定中也有了明确答案。
规定明确,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而对于跳级,该规定则明确,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
不过,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6]3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厅们组织制修定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 月 16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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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小学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不能转学!这些你都知道吗?的评论 (共 条)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linyiguo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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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小学生转学2017规定
就算是小学,转学也是需要写申请书的,那么你知道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吗?千叶帆文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17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欢迎参阅。 2017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篇一 x小学教导处: 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调往xx市工作,我身边现在无任何亲人,为了方便我的学习和生活,让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请转入就近学校上学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转学至xx市xx学校。 望领导批准我的转学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2017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篇二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贵校二年X班xxx的家长。孩子在贵校学习,收获甚大,在此再次感谢学校及各位老师的关爱和教诲。为解决住房问题,我们最近在XX小区买了新房。这样孩子再在贵校就读就十分困难了,出于无奈,只得转学,去离该小区最近的XX小学就读。为此,申请为孩子转学,望校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照。 此致 敬礼 二年X班 学生XXX的家长XXX 2009年12月30日 2017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篇三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xx班的一名学生,由于家里的条件不允许我住校,而且学校实行的是内宿制,作息时间都是按照内宿生的标准,我经常会因为时间不足够而没有吃早餐,更为严重的是还迟到,我一直在努力珍惜每分每秒,但是还是不能符合学校作息时间,所以在些我慎重向学校提出转学。希望学校领导体谅与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学生: xxx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2017小学生转学申请书格式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